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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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着重于城市整洁与设施维护管理。首先,第七条规定所有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市区主次干道及特定区域的建筑物每5年需进行全面整修,表面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需按需清洗。县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整修标准和时间。


第八条强调临街建筑的外部结构不得随意更改,阳台需封闭式建设。改变建筑物墙体、增建门脸等需经产权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及市容环卫部门批准。


第九条明令禁止在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维护城市空间连续性。第十条规定不得在临街建筑和市政设施上钉挂、拴挂影响市容的物品,也禁止在道路两侧种植作物、堆放杂物或设立加工点。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户外广告、临时建筑物、摊点、集贸市场、停车场、雕塑品和绿化设施的设置要求,均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保持整洁、有序。


总的来说,鞍山市的城市市容管理旨在维护城市美观、整洁,同时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公众生活品质。所有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城市环境的持续优化。
扩展资料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1994年7月31日鞍山市十一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八届*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附则5章4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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