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_百度知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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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8:32

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的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若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可通过工资性补贴进行补偿,补贴幅度大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


对于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与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享受同等待遇。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继续从事原工种,经考核合格后,工资按原等级支付;改变工种时,试用期工资不低于二级工标准,试用期满后按考核定级调整。


在职业病、工伤、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与同工种原固定工人相同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工作年限给予3至1年的医疗期,工作20年以上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合同时,企业会提供相当于3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工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救济费方面,也与原固定工人待遇相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满、符合特定解除条件时,企业会根据工作年限给予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待遇,以及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也与原固定工人待遇一致。


待业期间,劳动合同制工人可按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确保他们在非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扩展资料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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