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伤了被害人造成轻微伤,结果被害人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请问这样...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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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20:44

持刀伤人致人轻微伤,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向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20:42

1、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持刀伤人过程之中,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动机,在实施犯罪过程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基于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本案核心来看,关键还在于犯罪嫌疑人持刀伤人时,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本案的关键,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持刀究竟只是为了伤害对方,还是为了非法剥夺受害人生命,如果只是因为情绪失控而随手在现场捡起凶器伤害对方,则应当以故意伤害追责,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就问题而言,如果案发时,现场有很多人,且凶器是现场的并非犯罪嫌疑人自案发地之外带入,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护相对有利:
第一、现场有人,这应当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的实现有较大的阻碍。
第二、凶器并非犯罪嫌疑人带入,而是现场临时捡起来,如果犯罪嫌疑人持刀受害是随意无目标的伤害,并非针对对方要害,则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伤人过程之中,具备主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的动机严重不足,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追责
如果最终按照故意伤害追责,那么对相对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予以拘留、罚款。

2、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A、结伙殴打他人的
B、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
C、一次殴打多人或多次殴打一人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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