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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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合同订立形式多样,主要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文件,口头形式则涉及口头协议、口头承诺等,而其他形式可能涉及电子通信、电子邮件、短信等现代通讯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但法律、行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则应遵循。这意味着,当涉及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房地产买卖、重大借贷、租赁等,法律可能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此类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包含详细条款,确保双方权益明确无误。
口头形式的合同相对简便快捷,但其缺点在于缺乏正式记录,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日后纠纷,某些情况下法律和当事人仍可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在现代通讯发达的背景下,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通信方式也被广泛接受为合同订立的形式之一。这些方式提供了快速、便捷的沟通渠道,且易于保存和检索。
综上所述,合同订立的形式多样,应根据具体情境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书面形式因其记录清晰、易于查阅的特点,在多数情况下被视为更为可靠的选择,而口头形式和电子通信形式则在特定情况下同样适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关键在于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以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