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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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2:01
1、在当事人的户籍地址登记有误,需要更正的前提下:
(1)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门牌号等)、村(居)委会开具的加盖印章的证明;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2、在当事人是迁移户口,更改户口本地址的前提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积分入户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