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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车辆时,需将其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相关保险、税金及车辆购置税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两年后,车辆作为旧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减半征收。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价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减半增收。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 将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折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此固定资产及其折旧无账面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 发生的清理费用和相关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3. 发生的清理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完成上述步骤后,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方向进行账务处理。
若余额在借方,则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若余额在贷方,则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营业外收入。
最终,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