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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小时前
住宅小区停车位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所以应首先出租或出售给本小区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地下停车库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决定是否出租或出售,相关部门无权干涉。
对于地下停车库来说,如果是没有计入地面建筑公摊地下停车库存,大型公建及住宅小区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40年、70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经依法批准对外出售、出租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出售。
开发商在租售车位之前,应先公示,公示的方案还需经过公证,有公证处的封条。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开发商在租售车位(车库)前,应当将租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租售方案、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居民小区地下车库可以买卖吗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车位买卖“套路”解码:卖房“搭售”车位涉嫌违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