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行历史发展的比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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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6:01

本人认为,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与*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在中国产生于*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院与普通*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行*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体系,甚至对行*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的爆发,行*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开始,行*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的发展阶段(19年-)。1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外国行*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是资产阶级*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法系国家行*的历史发展
  *法系的行*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系统,即普通*和行*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法国行*和德国行*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但是由于*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的行*院系统;普通*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1、英国行*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概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和改革的产物。
  2、美国行*
  美国行*受英国行*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的产生是同*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的开始。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主要分为两*系行*,即为*法系国家行*和英美法系国家行*。
  1、中国行*与*法系国家行*
  虽然中国属于*法系国家,但中国行*相对*法系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的影响。
  2、中国行*与英美法系国家行*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中国现代意义的行*产生于*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
  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国行*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从当代行*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日趋融合。两*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又包括外部行*。过去上诉*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法系行*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参考文献:
  1、《行*与行政诉讼法学》,应松年,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
  2、《新编行*学》,谭宗泽,重庆出版社,2001年。
参考资料:http://article.hongxiu.com/a/2006-10-23/1507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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