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后,房产公司有权问另外开发商收钱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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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2:42

房地产企业无偿移交电力公司电力设施是否应视同销售?下面对此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基础设施建设强制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0720*令第24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二、基础设施产权归属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公有。” 已经明确了小区配电设施的归属,属于业主公有。
三、行政管理的需要
既然小区配电设施归业主公有,为什么房地产企业可以无偿移交电力企业呢?主要还是从管理角度考虑。
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的通告通知(19980529建计[1998]123号):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工程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的专项与维护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承担。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也明确,通讯设施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目前,各地*均要求新建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无偿移交对口管理单位。
三、税务延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作为国家资本,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电力公司接受房地产电力设施不作为其资产,则不应计入应税所得。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从营利性、产权归属、无偿赠与地方*、公用事业单位判断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从而作相应税务处理。
根据《物权法》,小区电力设施为业主共有,为业主服务,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其成本由可售面积负担,与国电安运[1998]185号(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相呼应。房企无偿移交电力设施给电力企业是行政管理需要,是为了公*品更好运行,不会侵犯业主利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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