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的税收法定原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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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9:11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
中国*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根据。但有的学者认为,*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因此,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 。另外,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在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有*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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