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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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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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专用*(以下简称专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统一使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的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
代开*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纳税人代开专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
第十条
代开*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的有关项目:
1. "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第五联代开*岗位留存,以备*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岗位领用专用*,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并将相应*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代开*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数据通过*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